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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4-10    浏览量: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业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促进本科生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江大校[2021]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遵章守纪,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2.能认真履行学业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

3.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 社会需求和学校的相关教育管理规定。

4.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指导能力。

5.原则上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高级及以上职务。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不得兼任学业导师。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1.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内容和要求,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专业学习兴趣。

2.指导学生制定和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考研、就业、创业或出国留学的发展目标。指导和督促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落实学习计划。

3.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了解学生修读学分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

4.做好学生考研教育指导工作。介绍考研形势与政策,注重学生考研引导与规划,夯实考研思想基础;强化专业学习与培养,科学进行复习指导,提升考研成效;将考研教育贯穿学业规划始终,对每位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一对一”考研教育指导,营造浓厚的考研氛围。

5.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在学生参与科研训练、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做好指导工作;发掘学生科研潜力,为有志继续深造的学生提供方向指导;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6.做好学习困难学生指导帮扶工作。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情况,指导其不断改进;做好学业警告学生的转化工作,帮助学生制订修读计划,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7.引导学生养成认真务实的学风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新生学业导师还应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模式和节奏,顺利完成角色转变。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要求包括:

1.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1次,每学年2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每位学生每学期的“一对一”指导不少于1次,每学期对每位学生“一对一”考研教育不少于1次。

2.学业导师指导后须在《大学生学业规划书》和《学业导师工作手册》中及时做好相应记载,平时主动履行学业导师职责,利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3.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状况,加强与辅导员沟通交流,每学期向辅导员反馈所带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得少于1次,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六条 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学业导师选聘工作由学院组织进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任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处)备案。具体聘任办法详见《外国语学院学业导师聘任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业导师可以从外国语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学院、科研机构、机关等相关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者,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院鼓励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九条 学院实施全程导师制。学业导师负责学生大学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定,并将调整后的名单报党委学工部(处)备案。

第十条 原则上每位学业导师指导30名左右学生。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按学年考核,每年10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由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导师考核相关要求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具体考核要求详见《外国语学院学业导师聘任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其中学业导师所指导的毕业年级学生70%以上升学,可直接推荐为“优秀学业导师”。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当学年不能参评“优秀学业导师”:

1.学年指导的学生总数不足5人。

2.指导的学生由于违反学习和考试相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3.学业导师学生测评率不足90%。

4.每学期对每位学生“一对一”考研教育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经历作为专任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当年人事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学业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一年,两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每生每学年120元发放,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每生每学年90元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予以停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