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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制度

外国语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17-09-04    浏览量:

 

 

 

 

 

 

  外国语学院(2016)9

 

外国语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院科研队伍的整体优势,促进我院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学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一批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水平较高、学科队伍结构合理、有一定特色的研究所(中心)。

  第二条 研究所(中心)的建立与学院学科建设、硕士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学院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

  第三条 研究所(中心)的研究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在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研究所(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求将研究所(中心)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研基地。

第二章 成立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立研究所(中心)的条件是: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领导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其中高级职称研究人员比例不低于 20%;

   3、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

   4、承担有校级以上受资助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年度经费;

   5、研究所(中心)主要人员近三年在中文核心刊物以上级别的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 2篇 /人;

6、有较固定的研究场地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用仪器设备;

7、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原则上应有校级以上的立项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研究所(中心)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是:

 (一)研究所(中心)的成立须由有关系(部)或个人提交可行性报告及申请。申请报告应明确如下内容:

   1、研究机构名称;

   2、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

   3、近两年获批 (或签订 )课题、完成成果及获奖情况;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专著出版情况等;

4、负责人的姓名及简历、主要成员名单及简况;

5、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二)各系(部)或个人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成立研究所(中心)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后,填写《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成立研究所(中心)申请表》报学院;

  (三)学院审查;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

  (五)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下文。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院将根据研究所(中心)的研究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研究所(中心)除承担和完成必要的教学任务外,必须开展制度化的研讨活动,培养研究人员,打造科研团队,在学术交流、课题与论文等方面完成一定数量的任务,并取得较高质量的成果。

学术交流

每年邀请校外专家来学院作学术讲座1-2次。

课题与获奖

每三年须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课题2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论文:

每三年须完成下列指标之一:

  (一)在外语类S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

(二)在外语类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

  (三)在外语类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并在非外语类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或者在外语类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非外语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

  此外,出版一部学术专著或学术性译著计作2篇非外语类CSSCI刊物论文,但以论文计的专著或译著每个所研究所(中心)仅限1部;书评类文章相应降两个等级。

第八条  考核制度

(一)学院每年年底根据研究所(中心)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讨活动、发表论文(包括学术专著与学术性译著)、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获奖、当年获批项目及在研项目经费使用等。每年评出研讨活动优秀奖与科研成果优秀奖各二,并给予奖励。

(二)学院对研究所(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评估,对阶段评估成绩突出的研究所(中心)给予奖励,对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研究所(中心)责其限期整顿,整顿仍未见效的予以撤消。对予以撤销的研究所(中心),将收回配发的设备及研究所用房。

  第九条 研究所(中心)因人员调动或其它原因提出撤销者,由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报学院备案即自行撤销。

  第十条 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因辞职或调动等原因需变更时,由研究所(中心)提出所长(主任)后备人选并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本研究所(中心)成员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