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基本功,服从工作安排;
4.口齿清楚,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5.本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6月20日至2005年6月19日期间出生);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3年6月20日后出生);
8.应聘语文教师岗位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学科教师岗位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2024年9月1日不能取得相应普通话证书的取消应聘资格);
9.报考教师岗位需具有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报考应届毕业生教师岗位的应在入职前取得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2024年9月1日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取消应聘资格);
10.应届毕业生要求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的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7月31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未能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